女子婚礼服被洗坏法院判洗衣店赔偿一千元
来源:新闻动态    发布时间:2024-03-20 19:08:56

  日前,罗湖刘女士一件标签干洗的衣服被洗衣店水洗而损坏,遂诉至罗湖法院。罗湖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2023年5月,刘女士以3600元从国外网购一件羊毛真丝红色连衣裙套装,打算做婚礼的敬酒服。该衣服内签标识“不可洗涤”。刘女士拿婚服去某洗衣店干洗, 临走前特意叮嘱干洗好熨烫好。

  同年6月,洗衣店将清洗完的衣服快递给刘女士,收到衣服的刘女士检查发现衣领处有褶皱,才知道衣服并不是干洗的,而是用水洗洗坏了。

  原来,洗衣店在没征求刘女士同意,也没注意衣服内签标识的情况下,改用水洗衣服。经洗衣店重新干洗后,衣服仍然没有恢复好。刘女士将洗衣店诉至法院,要求洗衣店以衣服的购买价3600元进行赔偿。

  罗湖法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服装主要的功能是穿用,并兼顾装饰作用。原告将自己未使用的全新衣服交由被告清洗,被告在提供服务时未对该服装按行业规定进行全方位检查,亦未按衣服内签标识要求做干洗,导致衣服的外观褶皱明显,经再次干洗并熨烫,没办法恢复原状,被告应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该服装经过不当洗涤后未造成无法穿着使用的后果,且原告应该预见将新购置服装交付洗涤时有几率存在与原版有一定差别的风险,亦未提前告知被告该服装的重要性,对于本案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此,参照《广东省洗衣洗涤消费争议处理方法(第四次修改)》第九条:“在洗涤前已注明没有一点污损或者瑕疵的全新有标签的衣物,如在洗涤后出现损坏或丢失,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10至20倍的赔偿”。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消费的人在交付洗涤衣物时,应提前告知洗衣店该服装的重要性及需要注意的几点,避免因洗涤造成不必要损失。经营者在承接送洗衣物时,要当面对衣物检查,检查后应当将衣物上的污渍、缩水、串色、磨(破)损、虫蛀、霉变、缺漏等多种瑕疵状况,以及洗涤后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向消费者当面告知并在洗涤服务合同上注明,避免引起消费纠纷。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